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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本庭经依法开庭审理,控辩双方举证、质证、法庭辩论及最后表述,现已审理终结。”
“经审理查明。”
“被告人朱大力,于2003年,5月7日,下午五点于陵水县杀害被害人张木山。。。。。。”
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《刑法》第232条‘故意杀人罪’、《刑法》第234条‘故意伤害罪’、《刑法》263条‘抢劫罪’。。。。。。”
“经过审理。”